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94號
TPDV,101,司促,2694,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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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樹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凱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伍萬叁仟伍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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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