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楓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