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秩字,90年度,71號
KLDM,90,基秩,71,2001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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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基秩字第七一號
  移 送機 關 基隆巿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基警分三刑
字第三○一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凌晨零時五十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二七九之三號
㈢行為:管理亞瑟網路網際商店之公共遊樂場所,而有如主文所載之違法行 為。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現場查獲少年郭伯聖在警訊中所為之證言。
㈢經警查獲,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在卷。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林 玉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范 育 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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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