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77號
TPDV,101,司促,2377,201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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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耀天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守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許秀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及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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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