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榮耀天璽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守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許秀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及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