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茹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 金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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