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168號
TPDV,101,司促,2168,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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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 緣(原名林楊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零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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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