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傅彥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陸仟柒佰壹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