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118號
TPDV,101,司促,2118,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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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傅彥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名稱、正確人數有幾人?並提出歐特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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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