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66號
TPDV,101,司促,2066,201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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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金明哲實業有
限公司、華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金明哲實業有限公司華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聲 請狀之當事人欄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 載明,復未依同法第511 條第3 款之規定具體陳明本件請求 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 年2 月8 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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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明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