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66號
TPDV,101,司促,2066,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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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金明哲實業有
限公司、華旺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參照
)。請依上開規定,於聲請書狀當事人欄上載明之。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
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
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
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
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
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查聲請
人請求發支付命之債務人有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金
明哲實業有限公司、華旺實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又於原
因事實欄僅泛言以,債務人共積欠薪資新臺幣16萬7 千元云
云,若債務人確為該三家公司,薪資之計算似應各別為之,
亦即請分別表明請求金額,以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若公司
設址非本院轄區,則本院無管轄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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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