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18號
TPDV,101,司促,1918,201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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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順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零伍佰陸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順江 456│自民國 08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0181│0000000000│10月 20日 │ │ │
│ │元 │504 │起 │ │ │
├──┼───┼─────┼──────┼──────┼───────┤
│ 002│新臺幣│王順江 540│自民國 08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2361│0000000000│08月 24日 │ │ │
│ │元 │708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
緣相對人王順江於民國82年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56000000000050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5年3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5年10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21
5元及費用1753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王順江於民國82年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540000000000070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5年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5年8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467
元及費用1780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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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