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37號
TPDV,101,司促,1837,20120220,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效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違逾約定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