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達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叁拾貳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仟肆佰陸拾伍元陸角,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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