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07號
TPDV,101,司促,1007,201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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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昌
代 理 人 陳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秀雄
章世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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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