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07號
TPDV,101,司促,1007,201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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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昌
代 理 人 陳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觀諸公司法第 296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自明。即所有重整債權人均應受此拘 束。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權之行為,自屬該條所稱之 「行使權利」。
二、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法院裁定重整尚未 終止,有民事裁定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非依該 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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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