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
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請補正可供選派為啟圓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
其與啟圓工程有限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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