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0年度,11號
TPDV,100,金,11,2012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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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正大
張琇茹
張富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平、汪
馥葳、廖家菱張元馨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
欄所示,應各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渠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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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金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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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姓名 │ 請求金額 │訴訟標的金額│第二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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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張正大 │582萬4260元 │582萬4260元 │8萬80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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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張琇茹 │58萬4300元 │58萬4300元 │95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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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張富俞 │64萬7140元 │64萬7140元 │1萬05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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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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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