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地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02號
TPDV,100,重訴,302,20120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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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方靜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萬伍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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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