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UNI-SPL.
法定代理人 顏博明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複 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被 告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格琮
訴訟代理人 蔡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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