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原 告 曾克民
訴訟代理人 尤淳郁律師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趙乃怡
被 告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邦魯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馬志平律師
被 告 楊省榮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
複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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