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陳正忠
張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Wynn Resorts(Macau)SA間因一百年度
重訴字第一四三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貳萬叁仟貳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