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
原 告 何麗花
賴柏年
樓
賴昭浩
郭炳煌
之1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志偉律師
被 告 翁芷香
訴訟代理人 魏邦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16日下
午2 時,在臺北簡易庭民事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