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305號
KSDV,106,司促,10305,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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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振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
  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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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