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87號
TPDV,100,訴,587,201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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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黃飛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林隆行等間因100年訴字第587號給付股
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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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