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558號
TPDV,100,訴,3558,201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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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58號
原   告 張馨友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周尚毅律師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   告 蔡穎杰
      謝昊呈
      史尚彬
      余家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0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673號給付違約金事 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 國100年9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 第673號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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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