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健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玖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