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賀玉珍(即賀勝龍之繼承人)
賀水泉(即賀勝龍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詹蜀武
林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 萬7000元(見翰
林不動產即翰林房屋仲介社民國100年5月13日鑑定報告),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 萬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渠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