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原 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礽蛟前列2 人共同訴訟代理 丁俊文律師人被 告 能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烱熙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複 代 理人 林致佑律師 張志偉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吉森受 告 知人 幸松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鶯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6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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