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452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連薰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
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饒美惠間因
100年度簡上字第452號返還定金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
院,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