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91號
TPDV,100,建,91,2012022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1號
原   告 徐平義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鄭輔鈿
被   告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部分,原告徐平義應加列「居屏東縣來義鄉南和村南和一三一號」、原告訴訟代理人鄭輔鈿應加列「住苗栗縣竹南鎮○○路二一0號」、被告複代理人許景華應加列「住臺北市松山區○○○路三三三號二樓之二」;以及主文欄第四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1/1頁


參考資料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