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4070號
聲 請 人 朱御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月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戴月英發本票裁定,惟因聲請 人未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本院於民國100 年 1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補繳裁判費 1,000 元、請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 )原本、請釋明 具體明確之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該裁定 於100 年12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