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418號
TPDV,100,司拍,418,201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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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楊元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柏堅(即王文發之繼承人)、王怡潔(即
王文發之繼承人)、王譽霖(即王文發之繼承人)、王怡瑄(即
王文發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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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