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18號聲 請 人 楊元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柏堅(即王文發之繼承人)、王怡潔(即王文發之繼承人)、王譽霖(即王文發之繼承人)、王怡瑄(即王文發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如附件)。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