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40號
TPDV,100,勞訴,40,201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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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黃國龍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宛儒
被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古文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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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