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33號
TPDM,101,附民,33,201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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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戴德明
被   告 吳閔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38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戴德明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 138 號判決被告不受理,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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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