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03號
TPDM,101,聲,403,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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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秉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24 號、101 年度執字第10389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秉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張秉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 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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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