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筱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5885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702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愛上女主播」盜版光碟壹套(共拾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筱芳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88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被告所有之韓劇「愛上女主播 」盜版光碟1 套(共10片)係屬著作權法第98條之得沒收之 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 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 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 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 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認其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嫌,並 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8 85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愛上女主播」 盜版光碟1 套(共10片),為供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