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八號
原 告 子○○
天○○
A○○
G○○
酉○○
亥○○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春菊
己○○
地○○○
卯○○○
庚○○
午○○
戌○○
未○○
F○○○
乙○○
癸○○
宙○○
丙○○○
宇○
壬○○
申○○○
黃○○
辰○○○
D○○
丁○○
丑○○○
C○○
訴訟代理人 玄○○
訴訟代理人 巳○○
戊○○
寅○○
被 告 E○○○
蔡東嶺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分別以附表二「免假執行擔保」欄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分別以附表二「免假執行擔保」欄所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巳○○新台幣(下同)九十一萬元、子○○一百零二萬 元、天○○二十四萬元、A○○一十三萬元、戊○○五十萬元、D○○一十 四萬元、蔡麗英一十八萬元、酉○○一百二十三萬元、蔡福生一百二十六萬 元、壬○○四十九萬元、亥○○九十四萬元、己○○二百零一萬元、地○○ ○四十二萬元、申○○○七十二萬元、辰○○○一百一十七萬元、寅○○九 十八萬元、卯○○○二十六萬元、甲○○四十八萬元、庚○○五十一萬元、 午○○三十七萬元、戌○○五十七萬元、蘇明月四十七萬元、F○○○二十 四萬元、乙○○二十六萬元、洪淑貞一十五萬元、宙○○二十四萬元、丙○ ○○二十一萬元、丁○○六十二萬元、丑○○○一百二十六萬元、C○○五 十三萬元、宇○一百一十六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二人係夫妻,由E○○○與B○○共同以長期召集互助會之方式,每會 召集二十三人入會,被告E○○○本身並不入會,惟遇有會員人數不足或會 員臨時退出,則由其入會,每月會款一萬元或二萬元,採內標方式,每月由 其向得標之會員收取手續費三千元(嗣減為二千五百元),渠等明知互助會 已遭部分會員倒會及本身養殖鰻魚等虧空而致週轉不靈,已無力負擔,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間起至八十八年六月間止,在嘉 義縣布袋復興里新塭四八七號渠住處之標會地點,先後多次遇有會員未實際 參與投標時,即連續冒標互助會,並向各該會員之活會會員佯稱係他人得標 ,並偽造各互助會簿會員(計同一互助會各會員的會簿之會員均不同),使 不知情之各該活會會員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渠等各該期會款,即以冒標之 會款供己週轉使用,計詐得約二千三百九十八萬三千七百元,迄於八十八年 七月二十一日(即農曆六月九日)其中一個互助會會期將屆滿,恐惡行敗露 ,乃宣告倒會,原告等均為其會員始知受騙。
(二)原告均為互助會之會員,均依約繳交會款,被告竟惡意倒會,原告受有如聲 明所示之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侵權行行為請 求被告如數賠償,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被告E○○○第二審刑事判決之計算方式為:附表一所示編號1互助會人數 二十三人,每會一萬元,應存活會一會,則已繳會數為二十二會(即二十三 會減去一會),而尚未標取會款之會數為蔡麗治等共七會,以每次最低金額 八千七百元計算,其已繳金額應為一百三十三萬九千八百元(即8700×22× 7=339800),該判決係以八千七百元及九千一百元之平均數即八千九百元 ,再以冒標會數六會及尚未標取會款之會數七會計算,即為三十七萬三千八 百元(8900×6×7=373800)。該判決僅對於冒標之會數予以計算,但本件 係因冒標六會之會款全部為被告取走而導致倒會,而互助會係會首與會員間 之關係,因會首冒標詐騙會款,致活會七會之人就已繳二十二會之會款無從 獲清償,故應以已繳之二十二會計算損害額始為正當,依此計算,該判決附 表一所示互助會受損害金額應為二千四百九十九萬六千九百元。 三、證據:提出互助會簿及身分證等,及刑事判決一件。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係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依該條 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 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經查,被告B○○並非刑事 共犯,亦無犯罪行為,更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故原告列B○○為共同 被告,顯有不當,應予駁回。
(二)再查,原告所參加之互助會皆採內標制,如每會為二萬元,得標者以四千元 得標,則活會之人只須繳交一萬六千元之會款,死會之人則繳交二萬元,原 告皆加計標息,於一般民事請求給付會款,固有理由,但其實際損害賠償應 扣除標息,依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六三號判例,原告只能請求其實際繳 交之會款部分,而不得請求標息部分。
(三)又原告蔡麗英、酉○○、申○○○、辰○○○、卯○○○等人已分別領取一 萬三千五百元、七萬九千五百元、五四千元、八萬七千七百五十元、一萬八 千元,自應扣除。
(四)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請求損害賠償,應以被告侵權行為,致其受損害之部 分為限,其他因民事糾葛而應給付部分應另行起訴。查被告E○○○月霞因 倒會詐欺乙案,業經二審判決確定,二審經過詳細調查,認定倒會金額為七 百四十五萬八千零五十元,此部分被告E○○○自認,原告請求超出部分應 無理由。又被告所呈明細表之金額,係匆促間作成,金額有誤,且包含非侵 權行為部分,故原告不得以此為惟一證據,應另行舉證。又被告B○○確無 與E○○○共同詐欺,B○○雖經一審認定詐欺九十八萬七千二百五十元, 但已上訴。
三、證據:提出領取名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五號判決、本院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三七號刑事判決各一件。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七四號詐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 三七號詐欺等刑事案卷。
理 由
一、原告巳○○、寅○○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各款所列情形,准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附字第五號、七十三年台附字第六六號判例可 參)。查本件被告B○○雖未經列為刑事被告,惟原告既主張其為共同侵權行為 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等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B○○抗辯 伊非刑事被告,應予駁回云云,尚有未合,合先敘明。三、查被告E○○○長期招募互助會,每會招募二十三人入會,其本身並不入會,惟 遇有會員人數不足或會員臨時退出,則由其入替,每月會款一萬元或二萬元,採 內標方式,每月由其向得標之會員收取手續費三千元(嗣減為二千五百元),其 明知互助會已遭部分會員倒會而致週轉不靈,已無力負擔,竟為謀紓困及本身資 金週轉之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六年十月間起 至八十八年六月間,在嘉義縣布袋鎮復興里新塭四八七號其住處之標會地點,先 後多次遇有會員未實際參與投標時,連續冒標如附表一所示互助會,並向各該會 之活會會員佯稱係他人得標,而交付其等各該期會款予被告E○○○,迄於八十 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乃宣告倒會,被告E○○○已因詐欺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 定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七四號詐欺刑事案卷全卷查 明無訛,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四、次查,原告主張被告B○○就被告E○○○所為冒標互助會之行為,為共同詐侵 行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一0三七號刑事判決一件為證,被 告B○○雖否認其有共同詐欺之行為,然查,被告E○○○召集之互助會,就該 判決附表一之互助會,其中會員陳春峰之會簿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標金分別為二千 四百元、二千六百元、二千七百元、二千九百元及二千八百元,與該會會員玄○ ○之會簿所載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標金二千四百元、二千五百元、二千六百元、二 千七百元及二千六百元,互核其中編號二至五所示之標金明顯不同,業經本院刑 事庭於審理中當庭勘驗會員陳春峰之該會互助會會簿原本屬實;又陳春峰之會簿 編號一、二、四、五及玄○○之該會會簿編號一、二、三、五均有被告B○○之 親筆簽名乙情,亦據被告B○○陳明在卷,此業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卷查明無訛 。是依常理,被告B○○就同一互助會之同次標金,於收取會款簽名當無不知之 理,則其竟在上開二人之互助會簿上分別記載不同金額之標金,足認被告B○○ 確有參與被告E○○○所召集之互助會之運作,並有共同參與冒標會款之行為, 原告主張被告B○○有共同詐欺之行為,應堪採信。至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 0三七號刑事判決雖僅以該互助會而認定被告B○○僅參與該判決附表一所示之 互助會之冒標行為,然被告E○○○自八十六年十月起至八十八年六月間,長久 以來即有冒標行為,依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五號判
決,詐欺取得之金額至少為七百四十五萬八千零五十元,被告B○○與被告E○ ○○既係夫妻,當無不知之理,則其於其代收會款時,竟故意告知會員不實標金 ,尚難認其僅參與該次之冒標行為;且在本院審理中,原告主張被告就本院八十 九年度易字第一0三七號案卷所列會助會應是全部詐欺,被告亦陳稱:「否認B ○○有共同詐欺,如果有就全部有,沒有就全部沒有」(見本院九十年十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兩造既均同意無各別區分詐欺範圍之必要,自無庸就被告 二人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分別認定。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二人共同施用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 交付會款之事實,業如前述,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之責 。經查:
(一)被告雖辯稱依被告E○○○冒標而取得之會款,依刑事判決附表一之認定僅為 七百四十五萬八千零五十元云云,然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為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是被告 E○○○所召集之互助會雖採內標方式,即其向原告收取之會款均已扣除標金 ,然此標金係原告參加互助會預期可獲得之利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包含 標金之損害,被告抗辯原告不得請求標金云云,自無可採。(二)又被告E○○○於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七四號詐欺刑事案件審理中,曾 就其冒標致原告等人被倒會之金額而計算(見該案一審刑事卷第一四七至第一 四九頁),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查明無訛。被告雖辯稱該明細記載有誤云云, 然被告E○○○為互助會之會首,對互助會之情況,當知之甚詳,自應對其所 辯證明之。是本件原告D○○、亥○○、地○○○、甲○○、F○○○、C○ ○等人依附表一所載被害人欄雖未能計算其損害為何,然被告既未證明其之計 算並非基於侵權行為所致,原告D○○等六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此部分之金額 ,亦應予准許。
(三)再被告抗辯原告蔡麗英、酉○○、申○○○、辰○○○、卯○○○等人已分別 領取一萬三千五百元、七萬九千五百元、五萬四千元、八萬七千七百五十元、 一萬八千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領取名冊一張為證,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此部 分自應予扣除。是本件原告之損害分別為:
1.巳○○:附表一編號2一會四十二萬元、編號5一會三十四萬元、編號6一會 十五萬元,共九十一萬元。
2.子○○:附表一編號5一會三十四萬元、編號7一會二十八萬元、編號10一 會二十六萬元,共八十八萬元。
3.天○○:附表一編號10一會二十六萬元,惟只請求二十四萬元。 4.A○○:附表一編號8一會十四萬元,惟只請求十三萬元。 5.戊○○:附表一編號4一會十九萬元、編號11一會十一萬元,共三十萬元。 6.D○○:未能依刑事判決記載認定,惟被告於其明細中已記載原告D○○被倒 會之金額為十四萬元。
7.蔡麗英:附表一編號8一會十四萬元,扣除已領取之一萬三千五百元,為十二
萬六千五百元。
8.酉○○:附表一編號1一會二十二萬元、編號5一會三十四萬元、編號6二會 三十萬元、編號11一會十一萬元,共九十七萬元,扣除已領取之七萬九千五 百元,為八十九萬零五百元。
9.蔡福生:附表一編號2一會四十二萬元、編號9一會二十八萬元、編號10一 會二十六萬元,共九十六萬元。
10.壬○○(依刑事判決認定,以其妻黃惠貞名義入會):附表一編號1一會二 十二萬元、編號4一會十九萬元,共四十一萬元。 11.亥○○:未能依刑事判決記載認定,惟被告於其明細中已記載原告亥○○被 倒會之金額為八十八萬一千元。
12.己○○:附表一編號2二會八十四萬元、編號5一會三十四萬元、編號7一 會二十八萬元、編號10一會二十六萬元,共一百七十二萬元。 13.地○○○:未能依刑事判決記載認定,惟被告於其明細中已記載原告地○○ ○被倒會之金額為四十二萬元。
14.申○○○:附表一編號2一會四十二萬元,扣除己領取五萬四千元,為三十 六萬六千元。
15.辰○○○:附表一編號2一會四十二萬元、編號9一會二十八萬元,扣除已 領取之八萬七千七百五十元,為六十一萬二千二百五十元。 16.寅○○:附表一編號5一會三十四萬元、編號7一會二十八萬元、編號9一 會二十八萬元,共九十萬元。
17.卯○○○:附表一編號9一會二十八萬元,扣除已領取一萬八千元,為二十 六萬二千元,惟只請求二十六萬元。
18.甲○○:未能依刑事判決記載認定,惟被告於其明細中已記載原告甲○○被 倒會之金額為四十一萬元。
19.庚○○:附表一編號3一會二十萬元。
20.午○○:附表一編號9一會二十八萬元、編號11一會十一萬元,共三十九 萬元,惟只請求三十七萬元。
21.戌○○:附表一編號1一會二十二萬元、編號3一會二十萬元,共四十二萬 元。
22.蘇明月:附表一編號7一會二十八萬元。 23.F○○○:未能依刑事判決記載認定,惟被告於其明細中已記載原告F○○ ○被倒會之金額為二十四萬元。
24.乙○○:附表一編號5一會三十四,惟其於起訴時主張扣除未給付之會款八 萬元,故只請求二十六萬元。
25.洪淑貞:附表一編號6一會十五萬元。
26.宙○○:附表一編號10一會二十六萬元,惟只請求二十四萬元。 27.丙○○○:附表一編號3一會二十萬元。 28.丁○○:附表一編號8一會十四萬元、編號10一會二十六萬元,共四十萬 元。
29.丑○○○:附表一編號2一會四十二萬元、編號5一會三十四萬元,共七十
六萬元。
30.C○○:未能依刑事判決記載認定,惟被告於其明細中已記載原告C○○被 倒會之金額為五十三萬元。
31.宇○:附表一編號7一會二十八萬元、編號9一會二十八萬元、編號10一 會二十六萬元,共八十二萬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 表二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請求則屬 無據,應予駁回。
七、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份,合 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 該部份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又本件原告之請求雖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然原告參加互助會之會款均係其 辛勞所得,被告冒標並惡意倒會之行為,對原告而言自屬重大損害,實不宜再由 原告等負擔訴訟費用,是本院認應由被告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允,併此敘明 。
九、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 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B 書記官 沈秀鈴
~F0
~T40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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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會 期│會員│每會│冒標│未冒標時│已知未標│每活會損失金額│
│ │(民 國)│人數│會款│會數│應存活會│取會款之│(會員人數減未│
│ │ │ │(新│ │(至八十│會員姓名│未冒標時應存活│
│ │ │ │台幣│ │八年七月│(即被害│活會,即每會已│
│ │ │ │) │ │二十一日│人)及會│繳次數乘以每會│
│ │ │ │ │ │倒會止,│數 │會款) │
│ │ │ │ │ │即計算至│ │ │
│ │ │ │ │ │八十八年│ │ │
│ │ │ │ │ │六月份最│ │ │
│ │ │ │ │ │後一次標│ │ │
│ │ │ │ │ │會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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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二十│一萬│六會│一會 │蔡麗治、│二十二萬元 │
│ │十月十日│三人│元 │(原│ │蔡武在、│ │
│ │(即農曆│ │ │審載│ │蔡蘇麗燕│ │
│ │九月九日│ │ │為七│ │、酉○○│ │
│ │)起至八│ │ │會)│ │、黃惠貞│ │
│ │十八年七│ │ │ │ │、戌○○│ │
│ │月廿一日│ │ │ │ │ 王俊雄 │ │
│ 1 │止(即農│ │ │ │ │各一會,│ │
│ │曆六月九│ │ │ │ │共七會 │ │
│ │日),每│ │ │ │ │ │ │
│ │月農曆初│ │ │ │ │ │ │
│ │九開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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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二十│二萬│七會│二會 │巳○○、│四十二萬元 │
│ │十一月十│三人│元 │ │ │蔡福生、│ │
│ │日(農曆│ │ │ │ │蔡蘇麗燕│ │
│ │十月十一│ │ │ │ │、蔡林春│ │
│ │日)起至│ │ │ │ │連、翁慶│ │
│ │八十八年│ │ │ │ │鐘、黃陳│ │
│ 2 │八月二十│ │ │ │ │麗珠、洪│ │
│ │一日(農│ │ │ │ │蔡美珠各│ │
│ │曆七月十│ │ │ │ │一會,洪│ │
│ │一日)止│ │ │ │ │周鳳二會│ │
│ │,每月農│ │ │ │ │,共九會│ │
│ │曆十一日│ │ │ │ │ │ │
│ │開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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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二十│一萬│四會│三會 │蔡麗治、│二十萬元 │
│ │十一月二│三人│元 │ │ │庚○○、│ │
│ │十五日(│ │ │ │ │廖麗英、│ │
│ │農曆十月│ │ │ │ │蘇蔡玉梅│ │
│ │二十六日│ │ │ │ │、蔡鳳珠│ │
│ │)起至八│ │ │ │ │、林清珠│ │
│ 3 │十八年九│ │ │ │ │、戌○○│ │
│ │月六日(│ │ │ │ │各一會,│ │
│ │農曆七月│ │ │ │ │共七會 │ │
│ │二十六日│ │ │ │ │ │ │
│ │)止,每│ │ │ │ │ │ │
│ │月農曆二│ │ │ │ │ │ │
│ │十六日開│ │ │ │ │ │ │
│ │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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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二十│一萬│五會│四會 │洪榮昆、│十九萬元 │
│ │一月八日│三人│元 │ │ │戊○○、│ │
│ │(農曆八│ │ │ │ │蔡鳳珠、│ │
│ │十六年十│ │ │ │ │蔡玉耳、│ │
│ │二月十日│ │ │ │ │林清珠、│ │
│ │)起至八│ │ │ │ │黃惠貞、│ │
│ │十八年十│ │ │ │ │蔡壽祿各│ │
│ 4 │月十八日│ │ │ │ │一會,洪│ │
│ │(農曆九│ │ │ │ │蘇玉樹二│ │
│ │月十日)│ │ │ │ │會,共九│ │
│ │止,每月│ │ │ │ │會 │ │
│ │農曆十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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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二十│二萬│五會│六會 │寅○○、│三十四萬元 │
│ │三月廿日│三人│元 │ │ │巳○○、│ │
│ │(農曆二│ │ │ │ │己○○、│ │
│ │月廿二日│ │ │ │ │酉○○、│ │
│ │)起至八│ │ │ │ │玄○○、│ │
│ 5 │十八年十│ │ │ │ │子○○、│ │
│ │二月廿九│ │ │ │ │劉樹棠、│ │
│ │日(農曆│ │ │ │ │乙○○、│ │
│ │十一月廿│ │ │ │ │丑○○○│ │
│ │二日)止│ │ │ │ │、蘇秀敏│ │
│ │,每月農│ │ │ │ │、蔡壽祿│ │
│ │曆廿二日│ │ │ │ │各一會,│ │
│ │開標 │ │ │ │ │共十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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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二十│一萬│二會│八會 │癸○○、│十五萬元 │
│ │五月十日│三人│元 │ │ │巳○○、│ │
│ │(農曆四│ │ │ │ │洪 鵝、│ │
│ │月十五日│ │ │ │ │洪淑芬、│ │
│ 6 │)起至八│ │ │ │ │郭瓊枝、│ │
│ │十九年二│ │ │ │ │蘇惠蘭、│ │
│ │月十九日│ │ │ │ │洪榮崑、│ │
│ │(農曆一│ │ │ │ │蘇秀敏各│ │
│ │月十五日│ │ │ │ │一會,蔡│ │
│ │)止,每│ │ │ │ │秋林二會│ │
│ │月農曆十│ │ │ │ │,共十會│ │
│ │五日開標│ │ │ │ │(另一會│ │
│ │ │ │ │ │ │員蔡天井│ │
│ │ │ │ │ │ │中途退出│ │
│ │ │ │ │ │ │,由被告│ │
│ │ │ │ │ │ │入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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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二十│二萬│四會│九會 │寅○○、│二十八萬元 │
│ │五月廿二│三人│元 │ │ │宇 ○、│ │
│ │日(農曆│ │ │ │ │己○○、│ │
│ │四月廿七│ │ │ │ │蔡蘇麗燕│ │
│ │日)起至│ │ │ │ │、子○○│ │
│ 7 │八十九年│ │ │ │ │、辛○○│ │
│ │三月二日│ │ │ │ │、蘇明月│ │
│ │(農曆一│ │ │ │ │、黃明旺│ │
│ │月廿七日│ │ │ │ │、蔡明正│ │
│ │)止,每│ │ │ │ │各一會,│ │
│ │月農曆廿│ │ │ │ │郭昭貴、│ │
│ │七日開標│ │ │ │ │蔡壽祿各│ │
│ │ │ │ │ │ │二會,共│ │
│ │ │ │ │ │ │十三會 │ │
├──┼────┼──┼──┼──┼────┼────┼───────┤
│ │八十七年│二十│一萬│三會│九會 │蔡武在、│十四萬元 │
│ │六月廿九│三人│元 │ │ │丁○○、│ │
│ │日(農曆│ │ │ │ │蔡麗英、│ │
│ │潤五月六│ │ │ │ │蘇蔡金芬│ │
│ │日)起至│ │ │ │ │、王俊雄│ │
│ 8 │八十九年│ │ │ │ │蔡蘇阿花│ │
│ │三月十一│ │ │ │ │、黃明旺│ │
│ │日(農曆│ │ │ │ │、A○○│ │
│ │二月六日│ │ │ │ │、楊秀卿│ │
│ │)止,每│ │ │ │ │、蔡壽祿│ │
│ │月農曆初│ │ │ │ │各一會,│ │
│ │六日開標│ │ │ │ │郭昭貴二│ │
│ │ │ │ │ │ │會,共十│ │
│ │ │ │ │ │ │二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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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二十│二萬│四會│九會 │寅○○、│二十八萬元 │
│ │六月三十│三人│元 │ │ │宇 ○、│ │
│ │日(農曆│ │ │ │ │蔡福生、│ │
│ │潤五月七│ │ │ │ │黃順正、│ │
│ │日)起至│ │ │ │ │午○○、│ │
│ 9 │八十九年│ │ │ │ │辰○○○│ │
│ │三月十二│ │ │ │ │、蔡嘉明│ │
│ │日(農曆│ │ │ │ │、李淑敏│ │
│ │二月七日│ │ │ │ │、蔡金龍│ │
│ │)止,每│ │ │ │ │各一會,│ │
│ │月農曆初│ │ │ │ │郭昭貴、│ │
│ │七日開標│ │ │ │ │蔡壽祿各│ │
│ │ │ │ │ │ │二會,共│ │
│ │ │ │ │ │ │計十三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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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二十│二萬│六會│十會 │丁○○、│二十六萬元 │
│ │八月九日│三人│元 │ │ │天○○、│ │
│ │(農曆六│ │ │ │ │宇 ○、│ │
│ │月十八日│ │ │ │ │蔡福生、│ │
│ │)起至八│ │ │ │ │己○○、│ │
│ 1 │十九年四│ │ │ │ │宙○○、│ │
│ 0 │月廿二日│ │ │ │ │林錦琇、│ │
│ │(農曆三│ │ │ │ │蘇秀敏、│ │
│ │月十八日│ │ │ │ │翁慶鐘、│ │
│ │)止,每│ │ │ │ │蘇保全、│ │
│ │月農曆十│ │ │ │ │陳靜宜、│ │
│ │八日開標│ │ │ │ │子○○、│ │
│ │ │ │ │ │ │蔡蔣秋蘭│ │
│ │ │ │ │ │ │、劉金桃│ │
│ │ │ │ │ │ │各一會,│ │
│ │ │ │ │ │ │蔡國鎮二│ │
│ │ │ │ │ │ │會,共計│ │
│ │ │ │ │ │ │十六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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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二十│一萬│三會│十二會 │蔡麗治、│十一萬元 │
│ │九月二日│三人│元 │ │ │胡登崑、│ │
│ │(農曆七│ │ │ │ │蘇國明、│ │
│ │月十二日│ │ │ │ │戊○○、│ │
│ │)起至八│ │ │ │ │郭周初枝│ │
│ │十九年六│ │ │ │ │、蘇蔡玉│ │
│ │月十三日│ │ │ │ │梅、吳水│ │
│ │(農曆五│ │ │ │ │金、蔡秋│ │
│ │月十二日│ │ │ │ │林、蘇蔡│ │
│ │)止,每│ │ │ │ │金芬、蘇│ │
│ │月農曆十│ │ │ │ │蔡秀美、│ │
│ 1 │二日開標│ │ │ │ │午○○、│ │
│ 1 │ │ │ │ │ │趙森村、│ │
│ │ │ │ │ │ │美 雲各│ │
│ │ │ │ │ │ │一會,蘇│ │
│ │ │ │ │ │ │保全二會│ │
│ │ │ │ │ │ │,共計十│ │
│ │ │ │ │ │ │五會(另│ │
│ │ │ │ │ │ │一會員王│ │
│ │ │ │ │ │ │鳳美退出│ │
│ │ │ │ │ │ │,由被告│ │
│ │ │ │ │ │ │入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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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參照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五號刑事判決附│
│ 表一(冒標利息及冒標時活會會員應繳會款各會冒標詐領金額均省略,│
│ 並增列每一會活會之損害)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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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金額(新台幣) │假執行擔保 │免假執行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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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巳○○ │九十一萬元 │三十萬元 │九十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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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子○○ │八十八萬元 │二十九萬元 │八十八萬元 │
├──┼────┼─────────┼──────┼────────┤
│ 3 │天○○ │二十四萬元 │八萬元 │二十四萬元 │
├──┼────┼─────────┼──────┼────────┤
│ 4 │A○○ │十三萬元 │四萬元 │十三萬元 │
├──┼────┼─────────┼──────┼────────┤
│ 5 │戊○○ │三十萬元 │十萬元 │三十萬元 │
├──┼────┼─────────┼──────┼────────┤
│ 6 │D○○ │十四萬元 │四萬元 │十四萬元 │
├──┼────┼─────────┼──────┼────────┤
│ 7 │蔡麗英 │十二萬六千五百元 │四萬元 │十二萬六千五百元│
├──┼────┼─────────┼──────┼────────┤
│ 8 │酉○○ │八十九萬零五百元 │二十九萬元 │八十九萬零五百元│
├──┼────┼─────────┼──────┼────────┤
│ 9 │蔡福生 │九十六萬元 │三十二萬元 │九十六萬元 │
├──┼────┼─────────┼──────┼────────┤
│10│壬○○ │四十一萬元 │十三萬元 │四十一萬元 │
├──┼────┼─────────┼──────┼────────┤
│11│亥○○ │八十八萬一千元 │二十九萬元 │八十八萬一千元 │
├──┼────┼─────────┼──────┼────────┤
│12│己○○ │一百七十二萬元 │五十七萬元 │一百七十二萬元 │
├──┼────┼─────────┼──────┼────────┤
│13│地○○○│四十二萬元 │十四萬元 │四十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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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申○○○│三十六萬六千元 │十二萬元 │三十六萬六千元 │
├──┼────┼─────────┼──────┼────────┤
│15│辰○○○│六十一萬二千二百 │二十萬元 │六十一萬二千二百│
│ │ │五十元 │ │五十元 │
├──┼────┼─────────┼──────┼────────┤
│16│寅○○ │九十萬元 │三十萬元 │九十萬元 │
├──┼────┼─────────┼──────┼────────┤
│17│卯○○○│二十六萬元 │八萬元 │二十六萬元 │
├──┼────┼─────────┼──────┼────────┤
│18│甲○○ │四十一萬元 │十三萬元 │四十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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