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9號
TPDM,101,審易,9,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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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靆鎂
選任辯護人 吳鴻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梁靆鎂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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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