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112號
TPDM,101,審易,112,201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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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佑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年度偵字第二
四五三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佑全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梁佑全前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 度易緝字第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六二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 ,上揭案件接續執行,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
二、梁佑全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一○○年 十月二十日上午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街三六七巷十 四號二樓蔡立媛住處,趁蔡立媛及其家人無人在家之際,持 其所有具客觀危險性、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可供兇 器使用之扳手一支(業已丟棄),從該處二樓共同樓梯的窗 戶爬出建築物外,再至上址住處之前陽臺,以扳手破壞該陽 臺白鐵鐵窗上活動門螺絲鎖之安全設備後,侵入屋內,竊取 蔡立媛所有放置在屋內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眼鏡及小飾品, 得手後逃逸。旋於同日下午某時,先至臺北市信義區○○○ 路○段一之七號一樓香榭屋精品店,以新臺幣(下同)一萬 四千五百元之代價,將附表編號十二至二一、三九、四十號 竊得之財物出售予經營該店而不知情之張美莉;再於同日下 午三時十五分許,至臺北市○○區○○路一段六號一樓再生 工場二手雜貨舖,以六千元之代價,將附表編號二二至三八 號竊得之財物出售予經營該雜貨舖而不知情之陳宜慧;嗣梁 佑全騎乘車牌號碼為一七九─HQC號重型機車,將前揭店 家不願收購竊得之眼鏡及小飾品載往臺北市○○街某垃圾桶 丟棄,返家後又於同日晚間七時許,打包附表編號一至十一 號竊得之財物,搭乘計程車至臺北市○○區○○路一段八十 號一樓喬格電腦有限公司,以二萬八千九百元之代價,出售 予不知情之該店店長黃錦郎(張美莉陳宜慧、黃錦郎涉犯 贓物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後梁佑全將 變賣所得現金全數花用殆盡。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梁佑全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 並經被害人蔡立媛於警詢時指述財物遭竊情節綦詳,復有證 人張美莉陳宜慧、黃錦郎、廖毓君於警詢證述明確,另有 照片三十六張、香榭屋精品店購物憑證、再生工場二手雜貨 舖收購證明交易單、喬格電腦有限公司二手商品交易憑證、 被告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SONY服務保證書二紙等件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 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 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於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 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即有行兇之意圖為必 要,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九年臺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本案被告所持以行竊之扳手一支,質地堅硬,可用 以毀壞鐵窗螺絲鎖等物品,堪認客觀上足以對人之身體、生 命、安全構成威脅,具有殺傷力,顯係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及說明,自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構成要件相當。次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門扇」專指門戶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 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 門鎖、窗戶等,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四三號 、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五四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害人在上 址所裝設之鐵窗具有防閑作用,應屬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款所定之安全設備無疑,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毀越門扇罪,容有誤會。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所定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查被告有如事實一之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合法謀生,竟持兇器以破壞鐵窗侵入住 宅之方式行竊,對於被害人之住居安寧及財物危害甚鉅,應 予非難,惟部分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領據七紙在卷 可憑,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用扳手 一支,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惟未扣案,被告復 自承業已丟棄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徐淑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被害人蔡立媛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 失 竊 物 品 │ 數 量 │
├───┼────────────────┼───────┤
│  │46吋電視螢幕(廠牌:SONY) │ 1台 │
├───┼────────────────┼───────┤
│  │藍光光碟播放機 │ 1台 │
├───┼────────────────┼───────┤
│  │Will遊戲主機 │ 1台 │
├───┼────────────────┼───────┤
│  │電腦螢幕 │ 1台 │
├───┼────────────────┼───────┤
│  │筆記型電腦(廠牌:TOSHIBA) │ 1台 │




├───┼────────────────┼───────┤
│  │家庭劇院 │ 1組 │
├───┼────────────────┼───────┤
│  │遙控器 │ 4支 │
├───┼────────────────┼───────┤
│  │喇叭 │ 5支 │
├───┼────────────────┼───────┤
│  │數位相機 │ 1台 │
├───┼────────────────┼───────┤
│  │單眼相機 │ 1台 │
├───┼────────────────┼───────┤
│  │單眼相機鏡頭 │ 1個 │
├───┼────────────────┼───────┤
│  │黑色肩背包(廠牌:TOD'S) │ 1個 │
├───┼────────────────┼───────┤
│  │紅色手提包(廠牌:TOD'S) │ 1個 │
├───┼────────────────┼───────┤
│  │綠色手提包(廠牌:TOD'S) │ 1個 │
├───┼────────────────┼───────┤
│  │牛仔布手提包(廠牌:CELINE) │ 1個 │
├───┼────────────────┼───────┤
│  │粉紅皮夾(廠牌:COACH) │ 1個 │
├───┼────────────────┼───────┤
│  │長筒黑色皮鞋(廠牌:TOD'S) │ 1雙 │
├───┼────────────────┼───────┤
│  │太陽眼鏡(廠牌:ZARA) │ 1個 │
├───┼────────────────┼───────┤
│  │牛仔褲(廠牌:GIORDANO) │ 2條 │
├───┼────────────────┼───────┤
│  │項鍊(廠牌:SWAROVSKI) │ 1條 │
├───┼────────────────┼───────┤
│  │耳環(廠牌:SWAROVSKI) │ 2副 │
├───┼────────────────┼───────┤
│  │粉色背包(廠牌:COACH) │ 1個 │
├───┼────────────────┼───────┤
│  │咖啡色背包(廠牌:HOGAN) │ 1個 │
├───┼────────────────┼───────┤
│  │綠色肩背包(廠牌:COACH) │ 1個 │
├───┼────────────────┼───────┤
│  │藍色短夾(廠牌:COACH) │ 1個 │




├───┼────────────────┼───────┤
│  │咖啡色皮夾(廠牌:GUCCI) │ 1個 │
├───┼────────────────┼───────┤
│  │綠色短夾(廠牌:TOD'S) │ 1個 │
├───┼────────────────┼───────┤
│  │米色皮夾(廠牌:TOD'S) │ 1個 │
├───┼────────────────┼───────┤
│  │吊飾(廠牌:HOGAN) │ 3個 │
├───┼────────────────┼───────┤
│  │鑰匙圈(廠牌:COACH) │ 2個 │
├───┼────────────────┼───────┤
│  │紅色鞋撐 │ 1個 │
├───┼────────────────┼───────┤
│  │太陽眼鏡(廠牌:Polo Jeans) │ 1個 │
├───┼────────────────┼───────┤
│  │耳環 │ 5對 │
├───┼────────────────┼───────┤
│  │黑色帆布包(廠牌:Burborry) │ 1個 │
├───┼────────────────┼───────┤
│  │背包(廠牌:ADRIENNE VITTADINI)│ 1個 │
├───┼────────────────┼───────┤
│  │紫藍色斜背包(廠牌:PRADA) │ 1個 │
├───┼────────────────┼───────┤
│  │背包(廠牌:Dooney&Bourke) │ 1個 │
├───┼────────────────┼───────┤
│  │背包(廠牌:HOGAN) │ 1個 │
├───┼────────────────┼───────┤
│  │牛仔褲 │ 1條 │
├───┼────────────────┼───────┤
│  │飾品(廠牌:SWAROVSKI) │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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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格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