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1年度,10號
TPDM,101,審交訴,10,201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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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贊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贊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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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