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曹俊煜
被 告 張世傑
王寶葒
曾能聰
林金鵬
蔡錦洲
何建軒
薛承軒
上開被告等因本院一百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