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廷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被 告 鄧福鈞
蔡珮珊
徐文發
李聖慧
上開當事人間因一百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鄧福鈞、蔡珮珊、徐文發、李聖慧被訴違反證券交 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一百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判決被告 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