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938號
TPDM,100,訴,938,20120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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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小青
輔 佐 人 廖嘯龍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林盛煌律師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林庚緯
選任辯護人 林峻義律師
被   告 潘志源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趙立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8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小青林庚緯潘志源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張小青林庚緯潘志源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3 人涉犯刑法第231 條 之1 第1 項等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為避免被告3 人與其他共犯、證人勾串,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0 年8 月8 日起 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100 年11 月8 日、101 年1 月8 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羈押期間即將於101 年3 月7 日屆滿。
二、茲被告3 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 年2 月29日訊 問後,認被告3 人涉犯刑法第231 條之1 第1 項圖利強制使 人性交及猥褻等罪嫌疑重大,業據被害人周O潔等人證述在 卷,並有相關帳冊、筆記本等扣案可資佐證,而依被告3 人 所為之供述與共犯及相關證人之供述多所矛盾歧異,且共犯 間之供述彼此推諉己身罪責,衡以現階段被告3 人及其等之 辯護人已聲請傳喚多位共犯及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以釐 清案情,是現階段仍有事實足認被告3 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 之虞。復參以檢察官起訴認被告3 人涉犯刑法第231 條之1 罪嫌,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3 人面臨 重責加身,逃亡以規避刑責之執行,或勾串共犯、證人以卸 責之可能性及動機均較一般人強烈,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 行,及日後審判、刑罰之執行,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



復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較輕微之手段取代羈押,被告3 人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必要,爰自101 年3 月8 日起延長羈 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又被告林庚緯雖因左側腎水腫 及輸尿管結石而就醫,然尚非不能以看守所戒護就醫之方式 維持其生命身體之健全,且於現階段並無證據足認其有現罹 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情形不符,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姚水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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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