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576號
TPDM,100,審易,576,201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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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5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澤群
      朱孝忠
      郭權立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所為100年
度審易字第576號刑事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抽頭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均更正為「抽頭金新臺幣貳萬捌佰元」。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被告許澤群朱孝忠郭權立圖利賭博遭警查獲扣案之 抽頭金新臺幣(下同)2萬800元,原刑事判決原本於所引用之 檢察官起訴書證據項目中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三,確實記 載為5萬800元,扣除被告朱孝忠所有之3 萬元後,抽頭金應 為2萬800元。故判決原本記載2 萬8000元,顯係誤寫;惟此 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原刑事判決既有如主文 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 定如主文,並一併更正理由欄2萬8000元為2萬8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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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