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9年度,3號
TCDV,99,醫,3,201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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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劉宣佑
      劉邦興
      劉邦惠
      劉邦燕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被   告 王怡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語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於被告王怡寬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續一字第32號等案件),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0年3月10日裁定命在該案 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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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