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707號
TCDV,99,訴,2707,2012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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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寬揚
林寬松
巷56號
林寬洲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林彩鴻、謝
林彩霞洪慧玲洪明鑫洪慧英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本院101
年1月17日99年度訴字第270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關於臺中
市○○區○○段267地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1
,600元【同段266地號耕地部分無庸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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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