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1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忠霖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林琡真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鍾宏仁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寶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卿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陳美雀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鍾宏德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複代理人 羅渝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樓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3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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