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宗德
視同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李燕貽
賴李玉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錦鳳
王鄭金蘭
王清波
陳裕家
王淑珠
陳美麗
陳裕智
陳慧玲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坤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
於民國100年1月6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124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25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