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78號
TCDV,101,除,78,201202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 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 第54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為: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 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 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 效等語。
三、惟查,本院經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確認附表所 示支票之發票人資料應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陳 奏煬」,然聲請人登報內容卻將「奏」字誤載為「秦」字, 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 2條之規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
│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99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臺灣銀行台中分行 │99年12月3日 │695,087元 │BF0000000 │ │
│ │陳奏煬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1/1頁


參考資料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