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60號
TCDV,101,除,60,201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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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李孟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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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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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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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順湧科技有限公司林│聯邦商業銀行北屯分│100年10月10 │114,660元 │UA0000000 │ │
│ │榮昌 │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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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